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柯南大聯盟-part20 (司法獨立不等於濫權。判決不公?判決違法?) 法官,不要憑空判我有「向其他有受領權人為清償之債裝潢務」所謂清償,係指清償人(含債務人及第三人)依債之本旨,向債權人或有受領權人,提出給付,經其受領者而言(參室內裝潢照民法第309條以下)。 民法第309條第1項條文內容:依債務本旨,向債權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人為清償,經其受領者,債設計裝潢之關係消滅。持有債權人簽名之收據者,視為有受領權人。但債務人已知或因過失而不知其無權受領者,不在此限。 南投系統傢俱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599號支付命令,訴訟標的490萬,連帶清償490萬,經被告異議後進入訴訟程序。 趙思芸法官判系統家具決書第六頁:「惟按依債務本旨,向債權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人為清償,經其受領者,債之關係消滅。」其意思是說被告張景觀設計潘碧桔及其先夫張桂林有民法第309條第1項債務本旨所指「向其他有受領權人為清償之債務」。 趙思芸法官,既然你判定建築設計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599號,訴訟標的490萬元,連帶清償490萬元的債務清償關係,就是民法第309條第一項條文借貸所指:持有債權人簽名之收據者,視為有受領權人的債權、債務關係,為何提不出被告張潘碧桔及其先夫張桂林簽名之收票貼據?證明被告張潘碧桔及其先夫張桂林有民法第309條「向其他有受領權人為清償之債務」。為父母寫給政府官要100封存宿霧証信函之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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